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4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複 代理人 蔡和宏律師
陳心豪律師
被 告 乙○○(兼庚○○○之承受訴訟人)
丙○○(兼庚○○○之承受訴訟人)
丁○○(兼庚○○○之承受訴訟人)
戊○○(兼庚○○○之承受訴訟人)
關 係 人 己○○
代 理 人 謝智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4年6月30日所為114年度家聲字第29號「選任己○○為
庚○○○於本院114年度家繼訴字第40號分割遺產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受理本件114年度家繼訴字第40號分割遺產事件,前經
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0日裁定選任己○○為本件被告庚○○○之
特別代理人。茲因被告庚○○○於114年8月27日死亡,有除戶
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已喪失當事人能力,故本
件並無由特別代理人為其訴訟之必要,原裁定既失依據,自
應予撤銷。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蘇昭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