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14年度,66號
TYDV,114,婚,66,20251015,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婚字第66號
原 告 甲○○ 住○○市○鎮區○○路○○段000巷00弄 00號
訴訟代理人 余席文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下午2時20分
在本院第5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
結,茲因被告於民國114年10月1日具狀表示其於同日送醫急
診而聲請變更期日,並提出診斷證明書為證,爰命再開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