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14年度,345號
TYDV,114,婚,345,2025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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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婚字第34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原告請求離婚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4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4,500元;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部分,依家事事
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
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聲
請費用1,500元,以上合計應徵收6,000元(4,500+1,500=6,000)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羅詩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古罄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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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