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婚字第28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惟查,本件原告請求離婚部分,係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下稱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
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應徵
收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另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
使或負擔部分,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5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
應徵收費用1,500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00元,扣除原告
已繳納之費用1,500元後,應再補繳裁判費4,500元。茲依家事事
件法第51條、第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非訟事
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家事庭 法 官 姚重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