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14年度,267號
TYDV,114,婚,267,2025100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婚字第26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七日前,補正本件起訴狀繕本
、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一日訊問筆錄、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十
月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送達證書之馬來西
亞文譯本(一式兩份並蓋翻譯社證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者,依
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起訴狀應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
一併送達於被告,分別為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及第251 條第1 項所明定。次按「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
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
體為之」;「囑託外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
、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應由囑託法院函
外交部辦理。前項送達,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其送達之
通知及裁判書類,仍應以我國文字製作,惟如囑託外國管轄
機關為送達者,應備有關訴訟文書之譯本。囑託駐在該國之
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除
民事訴狀可由當事人附譯本外,關於法院之裁判書類得附
文譯本。依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第2 項為送達者,受送達人
為外國人時,亦應備相關訴訟文書之譯本。」,民事訴訟法
第145 條第1 項及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9 條
第1 、2 、3 項亦有明文。準此,涉外民事訴訟案件,倘原
告起訴後,未依受訴法院要求,提出翻譯本,核屬起訴不備
其他要件。此時,法院應命原告補正,如原告不補正或逾期
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為夫妻關係,請求與被告離婚
,而被告為馬來西亞國人,自民國78年10月14日出境後未再
入境臺灣等情,有兩造之結婚登記書影本、內政部移民屬11
4年9月26日移署入字第1140136083號函附被告入出國日期紀
錄在卷可稽。而被告既自78年10月14日出境離台後,迄今未
有入境我國之紀錄,是本件係對於在外國之外國人提起訴訟
,於外國為送達者。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自應將起訴
狀、送達證書等,提出被告所屬國籍之通用語文(馬來西亞
文)作成的譯本,以利本院送達被告,俾使被告得以行使訴
訟上之防禦權利。此為起訴應具備之其他要件,故依首揭法
律規定及說明,諭知關於如主文所示部分原告應補正馬來西國文之譯本。原告應於收受相關訴訟文書之送達後,自行 委請翻譯社或其他專業人士翻譯後,於本裁定所定期限內向 本院提出譯文,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佳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傳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