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3113號
TYDV,114,司繼,3113,2025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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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3113號
聲 請 人
即陳報人
即繼承人 黃○○
被繼承人 黃○○(亡)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黃○○(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國民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
街00巷0弄0號5樓)之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
4月2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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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