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3087號
聲 請 人 孫延方
聲 請 人 孫雅玲
孫方芳
孫鎮方
相 對 人 孫翰方(亡)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
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 1138
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
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
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74
條第1項、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1項、第5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孫延方、孫雅玲、孫方芳、孫鎮
方分別為被繼承人孫翰方之兄弟姊妹,為第三順位繼承人,
被繼承人孫翰方於民國114年7月24日死亡,聲請人孫延方、
孫雅玲、孫方芳、孫鎮方現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向本院
聲明拋棄繼承,請本院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孫翰方於民國114年7月24日死亡
,聲請人渠等為被繼承人之第三順位繼承人,固已提出被繼
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為證
,堪予認定。惟查,除被繼承人之配偶關心及子女孫以全聲
明拋棄繼承經本院准予備查之外,被繼承人孫翰方尚有第一
順位繼承人即子女孫以珊、孫以恆迄今尚未向本院聲明拋棄
繼承,此有本院索引卡查詢清單、親等關聯表及個人戶籍資
料在卷可稽。而聲請人孫延方、孫雅玲、孫方芳、孫鎮方為
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係被繼承人之第三順位繼承人。揆諸
上開規定,本件被繼承人孫翰方既尚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孫以
珊、孫以恆,則聲請人孫延方、孫雅玲、孫方芳、孫鎮方尚
無從成為被繼承人孫翰方之繼承人,而未取得繼承權。是以
,聲請人孫延方、孫雅玲、孫方芳、孫鎮方既非繼承人,即
逕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美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