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881號
聲 請 人 桃園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善政
被 繼承人 AO1(亡)
生前最後設籍:桃園市○○區○○○ 街00號0樓
關 係 人 楊正評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AO1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選任楊正評律師為被繼承人AO1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AO1(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民國114年1月4
日死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
桃園市○○區○○○街00號3樓)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
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AO1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
司法院網站之日起壹年內向本院陳報承認繼承,如不於公示期限
內陳報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大陸地區之繼承人依法繼
承、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AO1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
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
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
條及第117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AO1於114年1月4日死亡,經戶政事
務所查調戶政資訊系統,顯示其無配偶及子女設籍紀錄,被
繼承人之遺產無人繼承。復因聲請人被選任為被繼承人之監
護人,為協助辦理財產結算及移交事宜,基於利害關係人之
地位,爰依民法第1178條規定聲請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
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中壢區戶政事務
所114年1月17日桃市壢戶字第1140000629號函、本院108年
度監宣字第531號確定裁定影本、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及除
戶資料、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辦理受監護宣告人財產結算書等
為證,本院職權查閱被繼承人1至4順位之親屬亦查無所獲,
是以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
人,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經本院函詢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對
於擔任遺產管理人之意願,該署北區分署回覆無意願擔任,
另經本院函詢桃園律師公會,有楊正評律師具狀表示有意願
擔任被繼承人所遺財產之遺產管理人,此有該律師之陳報狀
、同意書在卷可憑,本院審酌楊正評律師曾辦理遺產管理人
及其他事件之情況,認楊正評律師足堪勝任本件遺產管理人
之職務。綜上,本件選任楊正評律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
人,應屬適當,且與法律規定相合,應予准許,並依法為公
示催告。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