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2880號
TYDV,114,司繼,2880,202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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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880號
聲 請 人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陳寶民


被 繼承人 A01(亡)
生前最後設籍桃園市○○區○○○ 路000號0樓
關 係 人 鄭崇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A01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選任鄭崇文律師為被繼承人A01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A01(男,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民國113年2月12
日死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
桃園市○○區○○○路000號2樓)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
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A01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
司法院網站之日起壹年內向本院陳報承認繼承,如不於公示期限
內陳報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大陸地區之繼承人依法繼
承、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A01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
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
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
條及第117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A01於113年2月12日死亡,經戶政
事務所查調戶政資訊系統,顯示其無子女、父母及兄弟姊妹
設籍紀錄,被繼承人之遺產無人繼承。復因聲請人被選任為
被繼承人之監護人,為協助辦理財產結算及移交事宜,基於
利害關係人之地位,爰依民法第1178條規定聲請選任財政部
國有財產署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龜山區戶政事務
所113年3月1日桃市龜戶字第1130001772號函、本院107年度
監宣字第103號確定裁定影本、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
資料、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辦理受監護宣告人財產結算書等為
證,是以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
管理人,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經本院函詢財政部國有財產
署對於擔任遺產管理人之意願,該署北區分署回覆無意願擔
任,另經本院函詢桃園律師公會,有鄭崇文律師、楊正評
師具狀表示有意願擔任被繼承人所遺財產之遺產管理人,此
有該律師之陳報狀、同意書在卷可憑,本院審酌鄭崇文律師
曾辦理遺產管理人及其他事件之情況,認鄭崇文律師足堪勝
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綜上,本件選任鄭崇文律師為被
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適當,且與法律規定相合,應予
准許,並依法為公示催告。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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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