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4029號聲 請 人 邱雯宣即汪喵歡樂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書瑜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核本件附表「發票日」有誤,請具狀更正 (正確發票日為民國114年5月25日)。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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