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4029號
TYDV,114,司票,4029,202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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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029號
聲 請 人 邱雯宣汪喵歡樂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書瑜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核本件附表「發票日」有誤,請具狀更正
(正確發票日為民國114年5月25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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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