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4018號
TYDV,114,司票,4018,20251028,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018號
聲 請 人 簡水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力揚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台幣1,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