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3831號聲 請 人 曾宥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世裕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 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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