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3822號
TYDV,114,司票,3822,2025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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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822號
聲 請 人 朱文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簡仁寶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按非
訟事件法第13條業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發布修正後徵收標
準,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發生效力。是故,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90萬元,修正後應繳納聲請費為新臺幣1,500
元,聲請人已繳1,000元,請再補繳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
4年10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
臺幣500元,該裁定已於114年10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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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