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3813號
TYDV,114,司票,3813,2025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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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813號
聲 請 人 王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秀貞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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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