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787號
聲 請 人 宋承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慶瑋、吳師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一紙,其上所載票面金額為新
臺幣400萬元,與本件聲請狀附表所載票面金額為新臺
幣40萬元,顯有不同,不能認為係同一本票。
二、故請表明系爭本票之票面金額及聲請人欲請求之金額為
若干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