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3623號
TYDV,114,司票,3623,2025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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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623號
聲 請 人 何欣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PASETAKANG KANNIKA(甘妮雅)間請求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75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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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