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3602號
TYDV,114,司票,3602,20251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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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602號
抗 告 人 尊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佳蓉



上列抗告尊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蔡佳蓉因與相對人陳龍皇間本
票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
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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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尊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