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3582號
TYDV,114,司票,3582,20251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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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582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曾鈞彥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佳驊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魏孝儒裁定就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
經核聲請人未提出本票原本,經本院民國114年9月10日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相對人魏孝儒身分證字號
「Z000000000」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該
裁定已於114年9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
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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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驊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