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3493號
TYDV,114,司票,3493,20251015,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493號
聲 請 人 邱奕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葉駿騰(原名:葉俊亨)裁定就本票裁
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本
院民國114年9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聲
請費新台幣1500元,該裁定已於114年9月10日送達,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