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286號
TYDV,114,司拍,286,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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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陳世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王文璋之遺
產管理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
二、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新第一類謄本
三、提出本件最高限額抵押債權證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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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