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279號
TYDV,114,司拍,279,202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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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非訟代理人 吳佩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佩怡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林佩怡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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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