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279號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非訟代理人 吳佩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佩怡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林佩怡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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