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262號
TYDV,114,司拍,262,20251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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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鄭簡秋香


非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童文龍、童上庭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為最高限額抵押權尚須提供債權證明文
件以釋明擔保債權存在且屆期未受償已催告未清償之證明文
件(本件民國111年8月28日最高限額新台幣3600萬元之抵權
設定契約書僅記載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
附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訂最高限
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保證、票據等。本件聲請人主
張就買賣契約書給付第一期款新台幣3000萬元部分,該款項
係買賣契約價金之一部,非難認本件最高限額擔保債權證明
文件,且本件主張金額在尚未取得給付判決或其他得以金錢
執行之執行名義前,該金額尚難認係屬本件最高限額擔保債
權)。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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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