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待查(即林聖彬之繼承人)拍賣抵押物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5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被繼承人林聖彬之完整
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須載明製作人為何人,同時載明係依
民法相關繼承規定製作,內容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提出記事完整之被繼承人林聖彬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陳報被繼承人林聖彬之全體繼
承人拋棄繼承之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
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該裁定已
於114年9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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