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228號
TYDV,114,司拍,228,20251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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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徐美玲


相 對 人 張文雄(即張顯源之繼承人)

張鈞棠(即張顯源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張顯源於民國110年7月19日以
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
下同)500,000元之抵押權,被繼承人張顯源於民國112 年3
月1日死亡,由相對人依法繼承其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依法登記在案。茲被繼承人張顯源對聲請人負債500,000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
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附表 編 土地坐落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桃園市 桃園區 中路五段 1086 149.76 3分之1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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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