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聲字第437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被繼承人 康○○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
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
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
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明瞭鈞院114年度司繼字第674號陳
報遺產清冊事件之繼承狀況,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閱覽前開事件卷宗,惟該聲請狀僅
有代理人柯柏實之蓋章,並無聲請人公司之大小章,且查無
委任狀,遂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3日定期命補正,然逾期
仍未補正,有本院補正函、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
清單在卷足憑,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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