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聲字第435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被 繼承人 劉馮阿綢(亡)
生前最後設籍:桃園市○○區○○路 ○段0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
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
法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
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
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民事
訴訟法第242 條定有明文,而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所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關係人劉衣杰之債權人,關係
人之祖母劉馮阿綢於民國112年2月5日死亡,關係人為其繼
承人,為了解案件進行情形,爰聲請閱覽鈞院112 年度司繼
字第1477號卷宗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閱覽上揭卷宗,然經本院查調案件繫屬索引
卡及關係人之戶籍資料,關係人雖為被繼承人之孫女,然關
係人之父劉士榮業於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478號聲明拋棄
繼承准予備查,且同順位繼承人劉世順於112年度司繼字第1
477號陳報遺產清冊,關係人並非劉馮阿綢之繼承人,是以
聲請人縱為關係人之債權人,惟未與本案被繼承人劉馮阿綢
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準此,聲請人既未能證明本件法律上
利害關係,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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