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聲字第426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被繼承人 劉○○(亡)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
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
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
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明瞭鈞院114年度司繼字第2078號
陳報遺產清冊事件之繼承狀況,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固經聲請人提出債權憑證影本為據,惟查,
上開債權憑證並未記載被繼承人之國民身分證字號,其上所
載住址亦與被繼承人生前最後住所不同,致本院無從確認是
否為上開案件之被繼承人。遂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7日定
期通知聲請人補正,惟逾期仍未補正。故聲請人與上開陳報
遺產清冊事件究有無法律上利害關係即屬未明,聲請人既未
依命補正,則其聲請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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