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家催字,114年度,92號
TYDV,114,司家催,92,2025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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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催字第92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鄭源敏


相 對 人 甲○○(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
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民國93年6月18
日死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
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
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甲○○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
司法院網站之日起壹年內向聲請人即遺產管理人承認繼承,如不
於公示期限內承認繼承時,其遺產除經大陸地區之繼承人依法繼
承外,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及扣除必要費用後,如有賸餘,
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
院網站之日起壹年內向聲請人即遺產管理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
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前項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
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係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
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列管所屬大陸來臺退除役官兵
,已亡故,即日起應開始繼承,原有養女乙○○,惟於民國11
3年5月28日經法院裁定終止收養關係,現其繼承人有無不明
、或因故不能管理遺產,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
例第68條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規
定,聲請人為其法定遺產管理人,爰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
籍謄本榮民檔案等件為證,依民法第1178條、第1179條及
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6條,聲請對被繼
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依民法第1178條、第1179條第
1項、第1182條、第1185條、家事事件法第130條、第137條
、第138條、139條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
第8條規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
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並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美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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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