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4年度,52號
TYDV,114,司執消債清,52,2025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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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廖人輝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
代 理 人 吳昌遠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債 權 人 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

法定代理人 劉育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在案。經核債務人提交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本
院113年消債清字第155號裁定等資料,債務人名下財產如附
表所示,附表編號1之土地(本院114年9月12日函及114年9月
26日公告之資產表誤繕為1101地號土地,惟財產細項並無錯
誤,爰予以更正,一併敘明)持分零散且共有人眾多,價值
不高顯無變價實益(依謄本記載之土地面積、公告現值、應
有部分計算,合計價值僅4,307元【計算式:(7.83×11,000
)÷20=4,307】),若選任管理人進行拍賣變價程序除需支
出管理人報酬之外,尚有優先承買通知之郵務費用,縱使順
利拍定,實際得分配與債權人之金額亦恐所剩無幾;汽車部
分出廠迄今已超過30年,顯逾財政部公告之固定資產使用年
限,應已無清算價值,故均排除於清算財團財產之外,另查
無其他清算財團財產,本院並就債務人財產狀況公告之,則
其名下既無具清算價值財產得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
用及債務,依首揭規定,應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
,本院於114年9月12日函請聲請人及函請債權人就擬裁定終
止清算程序,請於文到後5日內表示意見,不同意之債權人
,則應檢具相關資料向本院陳報,惟未有當事人於期限內提
出有關資料到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附表:
 1.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0分之1) 2.民國81年出廠之汽車一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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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