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4年度,36號
TYDV,114,司執消債清,36,202510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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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6號
債 務 人 林秀芬
代 理 人 陳建源律師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以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
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復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
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13年度消
債清字第178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經調查後債務人有
如附表所示之財產得列入清算財團之範圍,並於民國114年8
月28日公告資產表在案。經本院斟酌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
之特性,且前於同年8月13日通知全體債權人本件清算財團
所將採取之處分方式,依首揭規定,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
議,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
三、綜上,前揭財產價值共計為新臺幣4,415元,已由債務人提
出等值現金到院,是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
。本院審酌案件之複雜程度,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
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
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足憑,爰依
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楊勝傑 附表:




114司執消債清第36號資產表 編號 財產 處分方式 備註 1 股票 債務人已解繳等值現金(新臺幣4,415元)到院,股票應返還予債務人。 債務人持有陽信銀行之股票共計為422股。以每股交易金額新臺幣10.46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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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