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278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陳榮光
債 務 人 戰昌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玖仟伍佰肆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
違約金,暨未受償之利息壹拾捌萬壹仟陸佰捌拾壹元及違約
金參萬伍仟壹佰參拾陸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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