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01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黃章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仟陸佰肆拾伍元,
及其中伍仟柒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
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參仟柒佰壹拾肆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