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3858號債 權 人 桃園市觀音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郭來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袁倫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本件債權已全部屆期催告債務人之證明 文件暨回執聯。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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