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3716號
TYDV,114,司促,13716,202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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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716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
非訟代理陳榮光
債 務 人 沈君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參仟伍佰肆
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暨期前未受償之利息柒萬伍仟壹佰參拾壹元及違約金
壹萬肆仟肆佰陸拾玖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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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