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3622號
TYDV,114,司促,13622,202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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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62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王潤珠
歐定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王潤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捌仟伍
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
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即百分之十
六)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上開(即百分之十六)利率百分之二十,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對
債務人聲請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歐定毅於民國114年9月2
日死亡,已無實體法上權利能力及民事督促程式當事人能力
,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
法條規定,此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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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