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3405號
TYDV,114,司促,13405,2025100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405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債 務 人 陳思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零陸佰貳拾伍元
,及其中柒萬陸仟捌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