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2978號
TYDV,114,司促,12978,2025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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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978號
債 權 人 張智杰



債 務 人 陳品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參拾伍萬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
效。民國110年7月20日開始施行之修正民法第205條定有明
文。此規定,於修正施行前即已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始發
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復
規定甚詳。析言之,當事人間縱在110年7月20日前就利息
已有高於年息16%之利率約定,但因自該日起約定利息利率
逾年息16%之部分為無效,故利息請求權人自該日起可得請
求 之利息利率,即以年息16%為限。本件聲請,本件之利息
超過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部份聲請人無請求
權,應予駁回外,其餘之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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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