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1946號
TYDV,114,司促,11946,20251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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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946號
債 權 人 李怡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ALEJANDRE JOHNNY WILLIAM DE LUNA(強尼)
、ULANGCA ESWERLYN BUENO(艾司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本件請求金額如何計算得出(借據本金
新台幣15萬元,違約金5萬元如何如何計算得出230,899元,
且未約定利息滾入本金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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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