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4年度,50號
TYDV,114,司,50,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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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

法定代理人 戴月琳


相 對 人 大弘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大弘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選派賴水木會計師(送達地址為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
)為相對人大弘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清算人。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大弘照明科技有限公
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大弘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相對人
公司)之唯一股東董事陳慶雲已於民國112年2月18日死亡
,且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致無人繼承其出資額為股
東,相對人有不足法定最低股東人數之情形,應即解散並進
清算程序。因相對人並無人可行清算,聲請人對該公司之
稽徵文書無法合法送達,爰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81條規
定,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裁定選派相對人公司之清算
等語。
二、按公司股東經變動而不足本法所定之最低人數者解散;解散
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又公司
清算,以全體股東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
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
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
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
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
司法第71條第1項第4款、第24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
,分別定有明文,有限公司依同法第113條第2項準用前開法
條。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欠稅查詢情形表、經濟部
工登記公示資料、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家事公告查詢資料
、家庭成員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為憑,可資確認相對人公
司雖一股東董事陳慶雲之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等情無
誤,且參以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公司之章程確實未就清算
人選另為規定,則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為相對
人選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
 ㈡聲請人建議選任賴水木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本院審酌
公司清算事務繁雜,賴水木會計師應具備一定之專業性,且
  同意無償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亦查無其有非訟事件法第17
6條所定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事由,足認賴水木會計師屬適
人選,爰選派其為相對人之清算人。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卉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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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