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4年度,90號
TYDV,114,勞訴,90,20251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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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飛遊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鳳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且未繳納
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33,
0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2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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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飛遊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