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賴勇志
上列抗告人(再審原告/原確定判決被告)與相對人(再審被告/原
確定判決原告陳昱銓)間再審事件【原確定判決案號為:本院113
年度訴字第159號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19
日本院114年度再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
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