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4年度,9694號
TYDV,114,促,9694,2025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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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9694號
債 權 人 陳崇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昆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土地(桃園市○○區○○段地號449)分割「前後」之
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證明。
二、桃園市蘆竹區地政事務所於114年4月17日發文之土地複
丈成果圖。
三、請求金額1,416元,如何計算而得?提出債權人因辦理
分割所代墊之相關費用明細、分攤計算式,並檢具足資
認定之單據證明。
四、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
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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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