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促字第961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非訟代理人 周映汝
債 務 人 楊伯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伍仟壹佰陸
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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