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促字第9607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務 人 鄭復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肆仟零壹拾
貳元,及其中伍萬參仟肆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
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伍拾柒萬柒仟陸佰零捌元,及其中捌
萬貳仟玖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按月計付玖佰元
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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