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4年度,9602號
TYDV,114,促,9602,2025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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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9602號
債 權 人 瑪法蒂麻比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AMNRAO JOHN NICOLAS DELOS REYES(強尼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債務人簽章之債權證明文件(如與請求金
額相符之借據、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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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