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促字第9549號
債 權 人 南投縣埔里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胡嘉宸
債 務 人 謝樹文
彭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捌拾捌萬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六二五計算之利息,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八九五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六二五之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六二五之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