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4年度,9549號
TYDV,114,促,9549,2025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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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9549號
債 權 人 南投縣埔里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胡嘉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樹文、彭秀鳳(原名:彭榆媄)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具狀更正債務人之姓名(經查,為彭秀鳳(原名:彭榆
媄」)。
三、與請求金額相符足資認定債務人有返還義務之債權證明
文件(須字體適中、影印清晰且足資辨識)。
四、釋明請求金額4,880,000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
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期間、利率、
金額)、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
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
之釋明文件。【1、並應注意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
息(民法第207條)。2、違約金若可認係損害賠償金額
之預定,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台上字1394
號判例)。3、信用卡、現金卡債務自104年9月1日起,
週年利率不得逾15%。4、利息、違約金均不得逾本金年
息16%(桃院107年訴字1470號判決意旨參照)】。
五、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
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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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