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促字第9131號
債 權 人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佐田雅史
非訟代理人 陳定康
債 務 人 楊瀚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仟玖佰柒拾元,及
其中肆仟玖佰捌拾伍元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
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經查,本件就請求違約金4,985元部分核屬損害賠
償之預定,不得復請求利息(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1394號
判決參照)依上開說明,本件請求逾9,970元及其中4,985元
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駁回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