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9127號
債 權 人 蔡淑平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陳志軒(原名:陳志銘)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與
請求金額相符足資認定債務人有返還義務之債權證明文件(
須字體適中、影印清晰且足資辨識)、催告函及回執(如寄
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
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更正為正確之利息:係違
反民法第205條最高年息16%之上限(桃院107年訴字第1470號
民事判決意旨、民法第252條、最高法院109年台上1031號、
102年台上1606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欠債還錢雖屬當然
,惟行使權利應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本件債權人行使權利切
勿觸犯刑法詐欺、重利等相關罪責,否則本院非訟法官將依
職權告發、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1,140,000元如何
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
計息期間、利率、金額)、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
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
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1、並應注意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
計利息(民法第207條)。2、違約金若可認係損害賠償金額
之預定,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台上字1394號判
例)。3、信用卡、現金卡債務自104年9月1日起,週年利率
不得逾15%。4、利息、違約金均不得逾本金年息16%(桃院1
07年訴字1470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本院民國114年9月22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
10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
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