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4年度,8749號
TYDV,114,促,8749,20251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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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8749號
債 權 人 優勝美地生活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欣如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邱宇文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系
爭合約服務期間為1年半(111年6月10日至112年9月9日),
總費用81,000元(每期4,500元×18期)按月分18期給付4,50
0元,債務人目前繳交5期服務費?共計已繳22,500元?請求
金額58,500元,是否剩餘13期費用、債務人目前繳交五期服
務費,債權人是否亦提供約定等比例之排約場次服務共幾場
?請以明細表說明(列明:排約場次、時間、對象(可毋庸
列真實姓名,但應列性別))、提出債務人目前是否參與債
權人提供之排約(交友)服務,共幾場?是否已滿兩個月?
達四次以上?(契約第7條)、提出債務人拒繳後13期服務
費58,500元之原因為何、債權人未提供等比例之排約(交友
)服務、債務人抗辯排約對象,不符合通常之品質?單純拖
欠?其他原因、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
金額)、提出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
由,經本院民國114年9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9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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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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